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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沙发外观专利保护的利与弊

68205 0 2017/10/10 外观专利

  沙发作为日常家居用品,其组合元素有单人沙发、单人长榻沙发、双人沙发、三人沙发、多人沙发、转角沙发、异形沙发等等。这类外观专利该单独申请,还是相似外观申请,还是成套外观申请,还是组件外观申请?每种申请方法对保护范围的影响有什么,哪种更有利保护?


组合沙发外观专利保护的利与弊

  看到这样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通过如下三种申请方式进行保护:

  第一种:相似外观设计申请

  第二种: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第三种:按组件外观设计申请

  第一种和第二种属于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合案申请,第三种属于单一产品的申请。

  作为多个产品的合案申请和作为多个部件组成的单一产品的申请,其主要区别在于合案申请中的单个产品具有独立的专利权,而单一产品中的多个部件不具有独立的专利权,其仅是组成部分。当然如不涉及相似外观问题,将每个产品作为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也是可以的。

  一、三种不同申请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

  1.1.相似外观和成套外观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为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等包含多项独立的外观设计时,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的外观设计。主张多项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与其主张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

  被诉侵权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中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相似外观和成套外观可以单独保护到具体的某一项外观或成套外观的某一项产品,简称“单独保护”。

  1.2.组件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分两种情况确定保护范围: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除外。

  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确定原则可以简称为“整体保护”

  二、三种不同申请的整体单一性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多个产品之所以能合案申请是基于符合单一性要求,不言而喻,单一产品申请来说肯定是符合单一性要求。其法条依据为《专利法》第31条第2款,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单一性原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了与内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多项发明创造;避免增加审查成本及后续纠纷审理难度,当然,如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合案申请,其合案是有力便捷审查和保护的。

  实践中,什么情况多个产品适合合案申请或者作为组合产品来申请?以及合案与分案申请如何利弊抉择?是有其一定的申请技巧的,本文基于此进行如下阐述。

  三、多个产品合案申请之相似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相当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案中,写入多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为规范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规定了申请条件,其具体为:

  (1)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各项外观设计属于同一产品;

  (3)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作为基本设计;

  (4)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

  (5)相似外观设计不超过10项。

  其中:

  前提条件为“同一产品”,即其他设计与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的用途;

  基本设计选取标准,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即可,并不要求所有设计都相似或量量相似;

  相似标准,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而两者区别一般为:局部细微变化;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仅色彩要求变化等;

  设计特征,是指外观设计要求整体、部分或结合,即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有明显相同点;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引入,主要是解决因相似外观设计产品分开申请而引起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同日申请情况)或抵触申请(不同日申请情况)而导致权利不能授予或权利不稳定的问题。

  就上述沙发产品而言,指定产品A为基础设计,产品B和产品C为产品A的相似外观设计,其选取时,产品B与产品A相似,产品C与产品A相似;其三者名称与用途都相同属于同一产品。即可确定产品A、B和C为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四、多个产品合案申请之成套外观设计

  成套外观设计是指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为规范成套外观设计申请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成套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规定了申请条件,其具体为:

  (1)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类别;

  (3)设计构思相同

  (4)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其中:

  前提条件为“同一类别”,相关规定标准是属于“同一大类”,一般是指属于国际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当然也包括同一产品,这点范围比相似外观设计大;

  设计构思相同,对各产品的设计要素(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形状、图案或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在习惯上有同时出售或同时使用,当然多个产品也可以单独使用,组合使用时可以是处于功能上紧密联系,也可以是文化习俗的要求或者装饰性等方面需要。如刀和叉,被套和枕套等是比较常见套件外观设计产品。

  成套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引入,可以节省专利申请的费用以及授权后维持权利的相关费用。相对相似外观设计,其没有规定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的项数,所以只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一件申请可以包括的外观设计的项数并没有限制。这样的话,对于一些包含很多项外观设计的成套外观设计来说,其节省的费用十分可观。当然,不涉及相似情况,钱多的可以分案单个申请。

  就上述沙发产品而言,产品A为单人沙发、产品B为双人沙发、产品C为单人长榻沙发,其属于同一类别;而且三者的设计构思相同;对于沙发产品,习惯上有同时出售或同时使用。即可确定A、B和C为成套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五、组件产品外观设计

  组件产品是指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从这一概念中,可知,组件产品本身是“一件产品”,其申请到维权主张的权利只能为一个权利,同时因其组件越复杂,权利的稳定性也越强,即授权性越高,被无效可能性越小。

  就上述沙发产品而言,为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其组件A、B和C可以以任意组装关系呈现,即作为单一产品来申请,而且是多件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物件组装而成的组装体产品。

  六、三者交叉抉择问题

  为避免混淆以及审查、主张权利带来负担问题,《审查指南》明确成套与相似外观设计不可同时申请,即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不可以包含成套产品,相应地,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在 “沙发”例子中,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多个产品是选择保护一项权利还是多项权利的问题。保护肯定是多项有利,建议申请相似外观设计或者成套外观设计,如果产品的数量超过10项,选择申请成套外观设计。这样,相似或成套外观设计中的各个产品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即使其中某项涉及无效问题,也可以是单独被无效,即部分无效;而且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相似或成套外观设计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即其不仅可以享受不同日期的多项优先权,而且可以享受不同国别的多项优先权。此点多项权利保护还是很有优势的。

  从权利稳定性的角度而言,相似外观设计或者成套外观设计中每一项或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应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项或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应当删除该项或该件产品外观设计,否则整个申请将不能被授权专利权。同时,各项设计也存在更容易被在先设计所公开,复杂的组件产品的稳定性相对来说较好些。

  从权利的处分而言,不管是相似外观设计、成套外观设计还是组合产品外观设计,都需要被整体处分,如整体转让、许可或放弃。所以考虑处分问题时,如过不涉及相似外观设计问题,也可以分案单独申请。

  七、总结申请建议

  相似外观设计,如不好判断是否相似时,建议先申请相似外观设计,待审查情况而定是否进行分案申请,避免同日的重复授权和不同日的抵触申请而导致权利丧失。

  特别说明的是,若实际上不符合单一性问题的多个产品作为相似外观或成套外观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在之后的确权程序中,不会因为专利不符合单一性固定而宣告无效。反过来,若将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多个外观设计分开申请多个专利获得多本专利证书,却会因为重复授权或抵触申请而将再在后专利申请无效掉。

  成套外观设计,考虑费用问题,建议申请成套外观设计以节约费用;如果不考费用问题,建议分案申请,毕竟在权利处分上,需要整体被处分,即若有涉及单个产品的权利处分时,会受到限制。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中多项外观既可以申请成套外观设计也可以申请相似外观设计的,如本文举例的“沙发”,存在相似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导致权利丧失风险,建议合案申请,10项以内两者均可,10项以上的申请成套外观设计。同理,如果一件外观设计既包含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又包含成套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如一件申请包含咖啡杯、咖啡壶组成成套产品,咖啡杯、咖啡壶又分别有5件相似外观设计,优先选择按相似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即按5件相似咖啡杯申请1件,按5件相似咖啡壶申请1件,以避免按成套外观设计申请存在重复授权等问题。

  组合产品外观设计,主要看简单产品复杂程度,如果简单的,从稳定性考虑,建议申请单件的组合产品外观设计,如果复杂的,从权利保护考虑,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建议申请成套外观设计或相似外观设计或分案申请。

  实践申请中,组合产品和成套外观设计产品交叉的情况相对会比较多些。比如,刀和刀鞘,刀置入刀鞘中,其本身可以作为组合件产品来单一申请一项专利权,即作为1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若想要刀、刀鞘、以及整体又想保护,这种情况下,从权利最大化来说,刀、刀鞘和两者组合件分别作为一件专利申请,即作为3件外观设计申请问题;如果刀和刀鞘符合成套外观设计要求,也可以将刀和刀鞘合案申请,即作为2件外观设计申请问题。

  最后建议,外观设计看似简单,深究不易,如何申请,如何保护,需要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来把关,这是一条长远的投资思路。

  文章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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