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与外交政策和全球战略
一、主要与版权相关的国际公约
1.《伯尔尼公约》;
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3.《世界版权公约》;
4.《TRIPs协议》;
5.《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6.《促进盲人和视力障碍者的马拉喀什条约》。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外交政策和全球战略
(1)如何选择公约的加入?如:中国为何没有直接加入《罗马公约》?
(2)如何转化国际公约?如:条款保留的原因为何?已经选择进行保留的条款是否仍然可以选择国内法的履行?多边、双边贸易谈判对转化执行国际公约有何影响?
(3)后TRIPs时代中,国际公约发起以及制定过程中的产业驱动与中国角色?如:如何发起国际公约(一带一路)?中国在国际公约发起、谈判过程中的角色回顾与评价?
(4)如何认识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如:经过25年的发展,中国是否将该规定废除?执法和立法层面是否能够达到废除该规定的程度?
一、主要与版权相关的国际公约
刘嘉熙:沙龙正式开始。
王其佩:为什么我觉得版权国际公约中很少谈及世界版权公约呢?更多的是伯尔尼、Trips、WPPT、WCT。
饶艳军:WCT不是《世界版权公约》吗?
王其佩:我看了UNIVERSAL COPYRIGHTCONVENTION,我以为它的简称是UCC呢!孤陋寡闻,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李陶-慕尼黑:对,WCT就是《国际版权公约》。
郑晓红:上图为: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举行的发布会。
李陶-慕尼黑:从整个有关著作权公约的制定来看,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心由欧洲,逐渐向美国转移,而且越来越多的显示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贸易保护。
《世界版權公約》(英文: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西班牙文:Convención Universal sobre Derecho de Autor)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準備,在1952年9月6日於瑞士日內瓦簽訂,1955年生效,再在1971年7月24日於法國巴黎修訂。它和《伯爾尼公約》是國際上保護版權最主要的兩條公約,該公約的主要內容為提出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它共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版本。
郑晓红:5和6是WCT,wppt
王其佩:我还是我那个疑问。为什么鲜少有人对世界版权公约提及呢?
褚丽娜:据了解,《世界版权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
李陶-慕尼黑:《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世界版权公约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世界版权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1]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左左:任何保留指?
李陶-慕尼黑:《世界版权公约》的非自动保护原则是协调《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和美洲国家采用的注册保护制度(履行法定手续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的结果。依据这一原则,如果任何成员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那么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该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复制本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表情]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而且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就应认为符合该国法履行手续的要求,根据本公约给予保护。
李陶-慕尼黑:加入时,必须全部接受公约条款,不能有选择性的接受。这一点上,其他公约都给予了加入过选择性保留公约适用的权利。
李陶-慕尼黑:【权利内容】《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予以保护的只有四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以及翻译权。此外,为了与美国等一些国家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内法规定相适应,世界版权公约也没有要求成员国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感觉这个公约着重体现了美国版权保护的诉求,和欧洲大陆倡导的伯尔尼公约所关注的重点和内容不同
王其佩:那意思是不是说,我们虽然加入了,但不去用它?
褚丽娜:“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世界版权公约对保护客体的规定相当概括,并且其所明确列举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表现方式较少,这样作的目的是有利于一些保护范围较窄的且刚刚建立国内版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加入公约”
李陶-慕尼黑:对,作品的保护期只有25年。
王其佩:它的保护水平比《伯尔尼》低很多
李陶-慕尼黑:我感觉这个公约保护的标准较低,伯尔尼公约和其他公约的保护标准和范围完全能够将该公约覆盖,中国著作权保护立法层面起步晚,标准高,所以基本都涵盖了,因此讨论的时候也没有获得很多关注。
王其佩:恩恩,确实
李陶-慕尼黑:越是后来的公约,保护的标准就越来越高,水涨船高,所以大家都就着这些矛盾比较尖锐的公约在谈。
王其佩:是的,当时美日韩要搞TPP,就引起国内广泛热议。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外交政策和全球战略
李陶-慕尼黑:中国加入公约的动力是什么?怎么选择性的加入公约?
孫遠釗:《世界版权公约》是为了凑合美国与苏联两大冷战时期的"强国"的需求而设,因为美国在当时完全不承认著作人格权,所以一直没有、也不能加入《伯尔尼公约》,所以才另外弄了一个,而且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来管辖。
褚丽娜:这样说来,是不是我国当初加入这个公约不是很必要呢?比伯尔尼公约晚加入半个月。
王其佩:一开始是被迫的,后来想加入WTO,就主动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现在是要发展创新型国家,更是主动积极。
李陶-慕尼黑:我觉得还是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需要体现各方参与性,便于开展国际贸易。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转化国际公约?如:条款保留的原因为何?已经选择进行保留的条款是否仍然可以选择国内法的履行?多边、双边贸易谈判对转化执行国际公约有何影响?
孫遠釗:这里有个先决问题:条约在中国是否当然可以自动生效施行?其地位如何?
俱兴斌:@孫遠釗转化,是生效但是没法自动施行或者适用。
李陶-慕尼黑:就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法而言,明明示保留了的条款,中国完全可以不转化,但是这些本来已经保留了的条款,却还是一直在草案里。比如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中,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的获酬权,就一直在。这个获酬权中国再加入WPPT的时候是保留了的。
孫遠釗:换句话说,条约的条款有无忧于国内法的效力?
王其佩:京知标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唯一标准是-服务器标准.pdf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转化使用,国内法优先。
孫遠釗:@俱兴斌 @李陶-慕尼黑 有无任何的法规或是司法解释来支持?
李陶-慕尼黑:还是需要转化。
王其佩:这个案子就追溯到国际公约了。
李陶-慕尼黑: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11/24/content_1886934.htm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是的,但是好像后来就没有下文了?至少现在的立法法理看不出任何蛛丝马迹?
王其佩:北京高院曾经解答过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
李陶-慕尼黑:@王其佩-海华永泰回答很权威。
孫遠釗:@王其佩-海华永泰问题是,这个"解释"的本身有任何法律效力么?
王其佩:只能参考吧,毕竟不是最高院作出的,我觉得。
孫遠釗:就这么一句话,没有任何的出处和依据。
李陶-慕尼黑:算是权威回答了。
王其佩:确实。之前碰到的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外国人在中国主张著作权,其他的问题更多还是国内法解决。
孫遠釗:这个绝对不能打马虎眼,必须非常严谨。尤其依照《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上述的问答不定就是哪个研究生写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王其佩:是研究生写的?但是还有北京高院的文件批号。
张勇凡法学院:只要是议会(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内容,除了声明保留之外,就应当有法律效力。
李陶-慕尼黑:@孫遠釗我感觉美国商务部下面的中美商贸联委会能耐很大,他们的要求,有时候中国即便在之前的公约里面有保留,如果美方强硬的话,中国立法者也会予以关注,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问题,美方就一直很关心。
张勇凡法学院:一般的,立法机关有宪法上帝的缔约权。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是的,多边做不到的就靠双边协商来解决。
李陶-慕尼黑:现在能找到的还真就是《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孫遠釗:@王其佩-海华永泰说不定是那个研究生起的草也不一定,经常有的事。
李陶-慕尼黑:接下来的问题是关于中国在国际公约订立中角色的。后TRIPs时代中,国际公约发起以及制定过程中的产业驱动与中国角色?如:如何发起国际公约(一带一路)?中国在国际公约发起、谈判过程中的角色回顾与评价?
俱兴斌:@孫遠釗孙老师看图,具体没有法律依据,仅仅是理论概括。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这里其实已经呈现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印象里王铁崖教授当年就曾经指出来过,但基于政治上的种种考虑,就故意打了马虎眼。
张勇凡法学院:当年(二战后)美国政府行政当局缔结的关贸总协定(GATT)是民主党政府缔结的,共和党议会以其违宪为由,拒绝批准。后来,美国政府有弄出一个临时实施议定书,即是PPA,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绕开过会了事。
李陶-慕尼黑:感觉中国在这个方面一直没有什么诉求啊,基本上是能不保护就不保护……也不想印度、非洲、巴西他们冲在最前面。没有参与过国际公约的谈判不知道真实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孫遠釗:美国是有明确的最高法院判例与立法,即任何通过的条约、公约都没有当然自我履行的效力,必需转化。
李陶-慕尼黑:开国际会议的时候,就是美国说印度不好,印度学者就开始争辩,然后更多的美国学者声援,然后印度学者还是在孤军奋战……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这个规定至今都没有废除。在某些领域,该公约的适用,完全形成了超国民待遇。比如在报刊转载的领域,不经许可就不能转载摘编外国人作品。
孫遠釗:【附件:台湾对于国际规范与国内法规的竞合问题的实践,摘要自丘宏达教授著《现代国际法》】
“宪法第一四一条等成文法规均无明确规范,但国际条约具国内法的同等效力,法院应予以适用 (最高法院 (72) 台上字第1412号判例)。
解释上尽可能推定立法机关不愿为与条约有抵触之立法 (法务部(77)参字第20108号释函)。
当两者有冲突时,国际条约或协议的效力应优于国内法(最高法院 (23) 上字第1074号、最高法院 (73) 台非字第69号判例)。
原则上我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均应推定为可以自动履行(self-executing)(民法总则立法原则)。但条约规定需立法执行时则为非自动履行,必须透过国内立法后方可获得适用。 需以立法或行政规章来补充的条约仍为可以自动履行者。
如仅在条约中对未来的行为给予承诺,该承诺即不具备自动履行性质。
行政协议或换文如经立法院审议通过、核准或授权签订即与条约相当;但如系外交部自行签订者,便有商榷余地。
国际组织的决议原则上只是建议性质,是否采纳仍须由会员或缔约国的行政当局来决定。例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孫遠釗:很遗憾的是,这次的《民法总则》立法也完全没有规制到这个问题。
李陶-慕尼黑:就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而言,在12年修改的理由过程中,版权局就表示过,转化国际公约是修法的动因之一。但这也只能是间接证据证明国际公约需要转化适用。
孫遠釗:是的,这样的立法动作并不当然就表示国际公约的条款没有自动履行的效力。尤其当国际条约的内容刚好弥补了既有国内法的不足之时,会产生疑问的是当两这有冲突时要如何适用。
李陶-慕尼黑:yes。欧盟法对此明确的多,什么是直接效力,什么需要转化,什么有拘束力什么没有都很明确。这个牵扯到法的渊源。
吴尚昆:台湾最近的判决常有直接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孫遠釗:上述台湾的实践摘要或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褚丽娜:美国对国际条约是不是存在“自动执行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ies)与“非自动执行条约”(non-self-executing treaties)的情况?
李陶-慕尼黑:民法总则这次我印象中是有关于法的渊源的规定的。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根据1990《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凡是缔结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对条约的特定内容作出保留,或者对有关国内法中与有关条约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种修改或补充,也是一种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
孫遠釗:@褚丽娜·大成(青岛)刚才曾经提及,美国的态度是通通属于不具自动履行效力。
褚丽娜:看到几篇国内论文,在谈到美国在执行国际条约时有这样的区分,并且是以纳入为主,转化为辅。
孫遠釗:@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这里的疑问是:当人大批准加入了某个国际条约或公约时,是否就已经至少默示的否定了任何与国际条约有冲突的国内法规定?
汪雪:我国也是自动适用呀,比如根据《红十字公约》,租房给红十字会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不受理。
王其佩:我也有这样的疑问,但是从字面理解,感觉需要转化的吧。
李陶-慕尼黑:《民法总则》里面第10条提到了习惯法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是习惯和国际公约之间的因果关联并不是必然的,
赵俊杰:《民法总则》“一、10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孫遠釗:@褚丽娜·大成(青岛) @汪雪 美国的行政部门一般是认为没有自动履行的效力,但这个问题事实上的确一直有这很大的争论。这里附传一篇论文供参考。The Four Doctrines ofSelf-Executing Treaties.pdf(可在附件中查看)
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孫遠釗:@李陶-慕尼黑 的确,所以这里可说是一大片的灰色地带!@西安薛永谦知产律师不过一个程序法的规定是否可以扩张适用到实体法?
褚丽娜: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约程序法》目前并没有对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如薜律师所列示《民诉法》,甚至商标法,继承法等部门法里都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孫遠釗:所以刚才提供了台湾的实践,基本上应该是与大陆这边完全相通的。
李陶-慕尼黑:哈哈,还是要相信立法者的智慧的,92年的办法,就是绕开了很多和国际条约冲突的地方。
吴尚昆:孙老师,美帝哪有可能让条约自动履行@孫遠釗
李陶-慕尼黑:这个点确实值得研究,又可以写文章了:)
赵俊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
“2-1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孫遠釗:@赵俊杰 这是国际私法的范畴,倒不是国际公法。
刘嘉熙: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正式沙龙就此结束。下面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李陶-慕尼黑:谢谢大家~~
刘嘉熙:@李陶-慕尼黑主持人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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