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严惩故意重复侵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株式会社卡那兹(以下简称卡那兹)与上海连和工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和工业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连和工业公司因侵害了卡那兹的商标权及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卡那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2003年9月,卡那兹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静音”商标,该商标至今仍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连和工业公司与案外人上海连和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和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贺某。2009年至2013年间,连和五金公司、连和工业公司都曾因侵害卡那兹“静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2年8月,连和工业公司对卡那兹的“静音”商标提出争议申请,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裁定该商标予以维持。
2015年11月,卡那兹发现连和工业公司在中国制造网上擅自使用卡那兹“静音”商标介绍其手推车产品,并且在网站上的“公司介绍”内容中宣称“上海连和工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日合资企业,专业生产并销售日本KANATSU公司著名品牌静音PLA系列塑料手推车、JACK铁板系列手推车,并全权代理KANATSU公司的一切物流产品……其静音商标已获得专利注册……”。
卡那兹认为,连和工业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其虚假宣传自己是中日合资企业,虚构自己与卡那兹存在关联,其“静音”商标已获得注册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和工业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卡那兹“静音”商标,侵犯了卡那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连和工业公司在网页中的相关陈述与事实不符,导致公众将双方之间的关系及产品产生混淆,系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连和工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连和工业公司应当就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连和工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卡那兹所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卡那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一审判决后,卡那兹提起上诉,认为连和工业公司与连和五金公司的公司名称中均包含“连和”字样、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相同、主营业务相同、在其他案件中曾当庭承认两公司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故两公司本质上为同一家公司。而案外人连和五金公司早在2009年就因实施了与本案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连和工业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是明知的,却在7年后重复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对卡那兹的重复侵权。卡那兹请求法院改判连和工业公司赔偿卡那兹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和工业公司与连和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贺某,连和工业公司曾因侵害卡那兹“静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并且对其关联公司连和五金公司的侵权行为及相关判决结果其亦应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连和工业公司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其主观故意过错明显。上海知产法院着重考虑连和工业公司的侵权恶意程度及后果,并依法调整连和工业公司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为12万元。
■连线法官■
重复侵权应加重赔偿责任
该案二审法官范静波说,连和工业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宣传介绍手推车商品时使用卡那兹的“静音”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对于商标的使用。连和工业公司虽抗辩“静音”系对手推车性能的描述,但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对连和工业公司以相同理由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作出处理,裁定结果是“静音”商标予以维持。连和工业公司明知裁定结果,仍然在网站上使用卡那兹“静音”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2009年,连和五金公司因实施了与本案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连和工业公司明知上述判决结果,在7年后重复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对卡那兹的重复侵权。
在已有在先判决认定相关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再次实施类似行为侵害权利人与前案相同权利的,应当认定构成重复侵权。应该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若侵权成本过低,易导致重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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