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商标异议制度的新变化
现行《商标法》(2013年修订)对商标异议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2001年《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这种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发挥公共监督的功能,但2001年《商标法》规定下的商标异议制度又具有审理周期长、审级多等明显的弊端,其造成的后果就是恶意异议的数量过多,极大地消耗了本来就不充裕的商标行政资源,影响了确有异议需求的申请人。
因此,2013年《商标法》对商标异议制度进行了简化,如限定了异议提出的主体资格、异议理由的范围和类型等,让商标异议制度重新回归到了立法的初衷。笔者结合自身商标异议案件的实务经验,简要说明一下新商标法下商标异议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商标异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商标异议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终局裁定。行政二审终审。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保留复审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审终审制。
2013年修改并于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简化了异议程序,完善了异议制度。
二、新商标法下异议制度的变化
1、增加了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制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任何人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 |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 |
被异议商标可能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社会公众的监督途径) | 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 |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由以下材料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商号权资料;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著作权材料;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专利权资料;身份证、护照等姓名权材料;肖像权材料;地理标志材料;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纪合同、授权委托书、经销合同等利害关系材料;其他能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
2、限定并明确了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
(1)任何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理由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法》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条:在先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权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先申请商标权以及同日申请使用在先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害各种在先权利,禁止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简化了商标异议确权程序
新商标法简化了异议程序,只允许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做出的准予注册的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如果异议人不服的,只能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明文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予注册。
新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进行了严格规定,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这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以及规避代理机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起到了震慑作用。
5、增加了对审查时限的明确规定
新商标法下异议审限,自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6个月。
异议审限除外情形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告送达期间、补充证据材料期间、补正期间、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依案件申请人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三、商标异议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异议人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对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明确阐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异议申请应当明确相关在先权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类型和权力对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异议申请中仅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但未对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明确阐述的,不能视为具备明确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如欠缺有关证明文件或无明确异议理由将导致异议不予受理,从而被异议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只能等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异议事项。
3、异议代理机构的变更: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宜的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的解除与原代理机构委托关系的声明;变更完成后,相关法律文书将送达给变更后的代理机构;变更材料可以作为补充材料提交。
4、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5、商标异议申请经形审合格后,商标局向被异议人发出答辩通知书,并将异议书副本发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答辩期限为30天,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答辩书只需提交1份。未按要求答辩的不能补充答辩材料。答辩时要一并交回《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被异议人放弃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裁定。
6、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交异议申请的;未缴纳费用的;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7、允许多个异议案件合用一套证据材料。对于在同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件,若当事人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非部分证据相同),且在第一个案件(以异议申请时间为准)中已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则在其他案件中可不再提交证据材料,但须在显著位置载明全套证据材料所在案卷的号码(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或商标局异议收文编号)。
8、扩大异议并案审理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相同、被异议商标相同、合用一套证据材料或当事人相互提异议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当事人认为存在其他理由的,可以提出并案审理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并案条件的,予以并案审理。更多新商标法资讯,请关注一品标局新商标法专题:http://www1.epbiao.com/special/shangbia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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