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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诉金锣两款火腿肠包装涉嫌仿冒 称产品易混淆

54170 0 2017/08/03

   按照双汇公司的说法,2016年双汇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在市场上发现了金锣的两款火腿肠在包装、装潢上涉嫌仿冒问题。通过走访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汇公司认为金锣的上述两款产品系故意让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了双汇品牌信誉及销量。

 

  金锣:只要字号商标不一样就不侵权

 

  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是临沂新程金锣制品集团的下级单位,经授权后对金锣商标及字号有使用权。

 

  该公司认为,金锣商标是驰名商标,金锣字号为知名品牌,金锣集团及下属公司无需借用他人名号搭便车经营,假借其他企业名号反而会淡化自己的品牌,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悖。

 

  该公司称,退一步说,即使被控商品在名称、包装、装潢上与双汇产品相似相仿,也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两家公司的火腿肠虽然是同类商品,但市场上区分明显,没有造成混淆和误认,之所以容易区分,是因为两家企业都是知名企业,商品都是驰名商标,“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肯定会先放眼于字号、商标上。”

 

  “即使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完全相同,消费者根据字号和商标,也完全可以将商品区分开来。将两者放在一起,消费者打眼就会清楚地进行区分,根本不会引起混淆,产生误认。”

 

  金锣公司还做了个比喻:双汇的就是双汇的,金锣的就是金锣的,两者的关系就如同肯德基与麦当劳。

 

  对于金锣公司的说法,双汇公司认为,无论金锣是否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受使用在先的认定和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侵犯在先权利,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被查处。

 

  金锣还有13款产品被指侵权

 

  据双汇公司此案的代理人透露,金锣公司除了“新马克王”“波罗米亚”两款火腿肠涉嫌侵权,金锣旗下还有其他13款产品也涉嫌外包装、商标对双汇公司造成侵权。

 

  719日,双汇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了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金锣在山东滨州的总代理商滨州泰昌商贸有限公司以及7家滨州当地商场。

 

  双汇公司在诉状中称,20159月至今,在山东滨州市场,“金锣王中王”火腿肠、黑猪火腿肠等产品的手提袋上,长期擅自使用与双汇公司同种商品上相同的狮子图案注册商标,侵犯了双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双汇品牌信誉及销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在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这起案件,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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