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成都蚂蚁诉长沙蚂蚁商标侵权 法院:不构成侵权

37307 0 2017/07/19 长沙商标注册

  “蚂蚁搬家”,这个名字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但让人意外的是,有两家名叫“蚂蚁”的公司都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蚂蚁搬家”。4月25日上午,湖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其中包括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根据审判结果,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1996年,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运输车辆上有“蚂蚁”“蚂蚁搬家”字样以及蚂蚁图案。2000年,该公司申请注册“蚂蚁”商标。2012年,该公司又申请注册“蚂蚁搬家”的商标,服务项目包括搬迁、物流运输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让他们意外的是,有家叫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也是搬家运输等业务,该公司在其运输车上使用了“蚂蚁搬家”字样及蚂蚁图案,还打出“蚂蚁搬家,服务到家”的广告语。于是,成都蚂蚁物流公司将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辩解称,自己早在2002年就成立了,比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申请注册“蚂蚁搬家”商标时早了十年,当时公司就使用“蚂蚁搬家”作为企业简称。该公司称,其运输车上使用“蚂蚁搬家”的时间早于对方“蚂蚁搬家”商标的公告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使用“蚂蚁搬家”的时间远早于涉案“蚂蚁搬家”商标的申请日期。经自主经营,该公司已在长沙地域形成一定规模,“蚂蚁搬家”成为行业协会对其的呼叫,具有一定识别性,符合商标法关于“一定影响”的规定,且使用的地域处于原有范围之内。因此,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对“蚂蚁搬家”的使用符合商标在先使用的规定,无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为防止造成混淆,应当在使用“蚂蚁搬家”时附加适当标识。

  焦点 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长沙蚂蚁搬家公司在运输车及宣传口号中对“蚂蚁搬家”的使用构成对商标的使用。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使用的“蚂蚁搬家”标识,与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蚂蚁搬家”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但根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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