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宜宾五粮液公司被诉擅用“大阅兵1949”商标

33793 0 2017/05/20


  因“大阅兵1949”商标,北京赤水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权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余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在2013年7月14日取得了“大阅兵1949”商标专用权,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煮提取物。原告同年授权贵州大阅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大阅兵酒”。由于原告和大阅兵酒业的精心酿造宣传、推广,适逢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式,“大阅兵1949”商标知名度及“大阅兵酒”的销量不断提高,在市场上产生了良好影响。但是,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开始在市场上销售“胜利大阅兵纪念”酒,并以“戎威大阅兵纪念酒”“大阅兵纪念酒”等形式宣传和推广。

  原告认为,被告借助“五粮液”的品牌优势迅速占领市场,造成原告的“大阅兵”酒销售推广困难,有些消费者基于对“五粮液”品牌的信任,甚至认为原告销售的“大阅兵”酒是仿冒被告的产品,给原告的品牌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大阅兵1949”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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