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互联网餐饮品牌“西少爷”遭遇商标侵权

64250 0 2017/03/16

  

  “西少爷”是中国互联网餐饮第一品牌。2014年4月8日,西少爷第一家店在宇宙中心五道口开业,随即火爆全城,成为各大媒体头条,一年内高速发展并开出多家连锁店面。主要售卖肉夹馍,以及擀面皮、小豆花、胡辣汤等具西北特色的快餐食品。该品牌的创始团队分别来自全球著名互联网公司百度、腾讯 ,创立之初便受到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掀起一阵“互联网+”热潮,成为争相学习的创业典范。然而,就在近日,“西少爷”却陷入商标侵权纠纷。

  “西少爷”品牌经营公司--奇点同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日前发现其享有的“西少爷”“有馍有YOUNG”等注册商标被一家山东企业开设的肉夹馍餐饮店用作店铺招牌广告和店内装潢,该餐饮店还在某外卖平台上以“西少爷肉夹馍”店名提供外卖。在双方沟通无果后,奇点同舟公司将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当代集团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



  奇点同舟公司诉称,“西少爷”肉夹馍第一家门店于2014年开业,目前已在北京开设多家连锁店,是知名的互联网餐饮品牌。“西少爷”“有馍有YOUNG”等是其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奇点同舟公司最近发现被告当代集团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与奇点同舟公司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西少爷”命名餐饮店铺,并在店内的点餐招牌、店铺装潢、收费单据等位置突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当代集团公司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采用不正当“傍名牌”的手段攀附原告商誉,牟取商业利益,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流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奇点同舟公司诉称,在被告小度公司经营的外卖APP手机应用软件上,选择城市为聊城后搜索“西少爷”,搜索结果直接指向当代集团公司经营的“西少爷肉夹馍”店,在结果页面的商家标识和“堂食实景”栏目突出显示了“西少爷肉夹馍”字样。小度公司作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对在其平台发布信息的商家资质进行审核监督。被告小度公司疏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被告当代集团公司实施了未经奇点同舟公司许可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大掌柜也会持续跟踪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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