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包被“剪拼换新” 是环保创新还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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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将一条Tiffany手链拆成23件官网同款”“环保改造旧包,大牌包包不撞款”……近年来,在社交平台上,对奢侈品进行拆解、重组、再造的所谓“环保改造”悄然兴起,成为不少商家吸引消费者的新噱头。然而,这类看似创新的“剪拼换新”,是否合法?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起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将二手商品原料再利用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商标权侵权。
当旧包“华丽变身”遇上法律红线
被告某公司主营箱包皮具商品,宣称致力于废旧奢侈品包袋的再设计,将废旧奢侈品包袋进行消毒拆解成可供二次使用的材料,并重塑再造成新的包袋。新包袋的正面显著位置有与国际某知名奢侈品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标识,且多款包袋的外形设计与该品牌经典款包袋相似。
庭审中,原告品牌方认为,被告使用了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在部分产品链接名称和商品销售页面使用涉案权利商标,构成商标权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下架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则辩称,其打造的品牌符合国家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政策,通过使用二手产品作为原料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商品改造过程中,保留原有商标是“原料的一部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商品销售过程中也向消费者清晰说明了产品的性质和来源,没有恶意攀附商誉的主观意思,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对商品原料的再利用属于商标权利用尽范畴。
环保理念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杭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被诉侵权的包袋上使用权利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诉侵权包袋上在正面显著位置出现的标识,已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商品背包、手提包、钱包、(肩)挎包等与被诉侵权包袋构成相同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涉案权利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同时结合部分用户在被诉侵权产品宣传页发布的评论,如“这是某知名品牌的吗”“这是知名品牌的联名款吗”,实际上消费者也产生了被诉侵权包袋的来源主体与被诉侵权品牌公司之间存在联名合作等某种关联关系的混淆误认。
其次,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将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不得对该商品的后续流通行为进行干预的法律制度。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材料来源为正品。即使包袋材料来源为正品二手包,经营者对带有商标的商品进行翻新改造、并保留原有商标等行为,亦损害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导致本已“用尽”的商标权再次“复活”。
最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以履行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为前提。同时,被告以对二手奢侈品包的回收再利用行为作为宣传卖点,实质利用了该权利商标的商誉和美誉度,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已经超出合理使用边界。
综上,被诉侵权的包袋上使用权利人商标构成商标权侵权。
二是产品链接名称及商品详情页中使用权利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构成指示性使用”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指示性使用必须善意正当、合理必要,并符合商业惯例,即主观上使用标识是基于客观说明或描述产品的特点,具备正当性;客观上须合理且未超出必要的限度;结果上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但是从主观使用意图来看,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包袋的材料来源于正品二手包袋,因此宣传页产品链接名称及商品详情页的说明并非基于说明被诉侵权包袋材料来源的正当目的。被告在产品链接标题、商品详情页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在搜索、浏览、购买相关商品时,可能会基于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被引流至讼争店铺,主观上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从行为结果来看,在包袋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在产品链接标题、商品详情中使用侵权标识,会加重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产品链接名称及商品详情页中使用权利人商标构成商标权侵权。
最终,杭州市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厘清二手改造原有商品的合法边界
本案审理法官、杭州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吴媛媛表示,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须从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两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方面综合予以评判。
损害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可能导致“权利用尽”的商标权再次“复活”。判断对流通中的商品进行翻新改造等行为是否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应考虑是否使商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对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是否会影响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减损原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销售时是否明确告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为翻新再造产品等因素,并结合交易习惯和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性判断。
那么,“环保改造”热潮掀起,二手改造原有商品的合法边界在哪里?
“环保不是侵权的挡箭牌。”二手改造原有商品可能导致破坏商标的识别作用,损害原有商标的品质保障与信誉承载功能,尤其是在剪拼原有皮料的基础上进行二次改造,消费者难以判定皮料是不是正品,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
吴媛媛建议,如果将回收的正品二手包袋作为旧物改造的材料使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包袋上的原有标识进行遮挡或去除,同时在新的包袋的显著位置使用醒目字体标识自己的商标信息,并显著区别于原有商标标识,使消费者足以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
消费者在购买旧物改造包时也应当注意识别“侵权设计”,主动询问商家是否获得了品牌方的正规授权,警惕打着“环保改造”名义的仿冒设计。
该案的判决不仅为奢侈品二次改造划出法律红线,也为可持续时尚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唯有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环保理念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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