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老板”电器商标侵权,销售商能否不担责?法院判了

2853 0 2024/05/10

  “老板”电器商标侵权

  销售商能否不担责?

  法院判了

  家电市场品牌竞争激烈,总有商家想坐享渔翁之利,靠“山寨”搭上知名家电的便车,引人误解,从而获利颇丰。然而作为销售商小本经营,如何才能规避风险,不用担责?来看今日案例。

  2017年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20388023号“匕日老板”商标,衡阳市某商行查看了中山市某电器公司注册商标权证后,与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理授权合同,经中山市某电器公司授权,取得了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生产销售标有第20388023号“匕日老板”商标的产品衡阳市总代理权,授权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随后便在其门店内公开售卖“匕日老板”燃气灶。2019年12月,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衡阳市某商行销售带有“匕日老板”标识的燃气灶与其公司享有的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相似,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23年8月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山市某电器公司虽曾被核准注册“匕日老板”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已于2021年2月18日被宣告无效,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对该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不具备合法性。“匕日老板”标识包含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相同的文字,且在同类商品上生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中山市某电器公司、衡阳市某商行生产、销售带有“匕日老板”标识的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衡阳市珠晖区某商行作为普通经营者,在获得商标授权时审查了商标注册证,获得了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的产品经销权,且销售的产品确系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生产,可以认定其在销售产品、使用商标时已经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雁峰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衡阳市某商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 官 说 法

  商标在规范市场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诚信经营是销售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商业准则,销售者同时应当具有防范商标侵权的意识,提升防范商标侵权的能力。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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