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索菲亚”商标之争落槌:判赔830万元
真假“索菲亚”商标之争落槌:判赔830万元
案情简介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索菲亚公司)于2003年成立,主导产品为柜类定制家居。自2016年起,索菲亚公司发现,湖南的三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与索菲亚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门/木门上使用“索菲亚”“索菲亚木门”“索菲亚木门.芝麻开花”的商标并进行产品宣传销售、网站建设、招商加盟等,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索菲亚公司遂对这三家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审理查明
01、恶意抢注
“索菲亚”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2015年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为驰名商标。被告三公司作为家居行业的厂商,明知“索菲亚”品牌已经存在多年,仍然恶意抢注系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做出无效裁定后,仍然继续使用并进行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招商,已经构成攀附原告美誉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性质严重、侵权恶意明显。
02、举证妨碍
被告之一雅努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簿、资料给法院,导致侵权获利无法查明,由此认定雅努斯公司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
03、赔偿数额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因商标侵权行为的获利数额超出300万元,本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加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酌定本案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为80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额8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363229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官说法
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企业遭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坚持与各种恶意侵权行为抗争到底,不只是维护了自身品牌的合法权益,还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能轻松购买优质可靠的产品,促进市场发展更健康有序。相反,搭载大品牌快车实现产品与服务快消的目的,看似是赚快钱的买卖,但终究难逃侵权赔偿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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