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景德镇”地理标志商标之争:是恶意诉讼还是正当维权?

21487 0 2022/04/27 商标维权

  日前,有网友向央广网反映,因为出售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他被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记者调查发现,近两年,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批量化”起诉了全国多户商家,涉及北京、天津、浙江、山东、江苏、安徽、湖北等多个省份,要求赔偿的侵权金额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多位商家认为,他们面对的是“恶意诉讼”。对此,景德镇陶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孙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协会进行的维权打假行为完全依法依规。

  到底是恶意诉讼还是正当维权?为什么近年来地理标志维权问题频发?

  安徽省某茶商被诉侵权字样(图右)与注册商标“景德镇”(图左)对比(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安徽省某茶商被诉侵权字样(图右)与注册商标“景德镇”(图左)对比(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商户质疑:给钱就撤诉 维权还是“碰瓷”

  天津的周女士经营茶叶生意多年,2021年5月19日,其店铺卖出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却在5个月后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要求她赔偿3万元。

  周女士告诉记者,当地做茶叶生意的彼此私下都有联系,一打听发现,差不多同一时间,有十几家商户都收到了法院传票,更蹊跷的是这十多户商家被诉侵权的茶具都是在2021年5月19日同一天卖出的。与周女士的经历类似,安徽省淮南市的钟先生也向央广网反映,他在2021年4月22日以40元价格出售了一只杯底印有“景德镇彩”字样的茶杯,2021年12月被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样要求赔偿3万元。

  在调查中,记者加入了一个“全国抵制景德镇茶具维权群”,群内成员都是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的个体商户。调查发现,有多个不同省份相邻市县的商家被诉商品都在同一天售出,商户收到法院传票的时间也非常接近,且同一省份被索赔的侵权金额相同。

  广州市某茶具商行被诉侵权字样(图右)与注册商标“景德镇”(图左)对比(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广州市某茶具商行被诉侵权字样(图右)与注册商标“景德镇”(图左)对比(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以河北省唐山市和江苏省淮安市两地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唐山的两家茶城有11个商户在2021年5月21日同一天出售了带有“景德镇制”字样的瓷器,又在11月22日同一天收到了法院传票,其中10家商户被要求赔偿5万元。淮安的6家商户则都在2021年6月17日同一天出售了被诉商品,11月22日同时收到法院传票,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要求赔偿6万元。

  浙江的黄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和相邻店家被诉商品的交易记录,二人都是在5月25日当天分别卖出一套带有“景德镇”字样的茶具,交易时间前后仅相隔19分钟。又在11月5日同一天收到了法院传票,要求的赔偿侵权金额则都是8万元。

  相邻两家商户前后交易时间仅相隔19分钟(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相邻两家商户前后交易时间仅相隔19分钟(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记者在企查查检索“景德镇陶瓷协会”,发现截至2022年4月18日,其作为原告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有423起,有360起已结案。其中,由协会方主动撤诉而了结的案件达343起,占到了95%以上。

  多名接受采访的商家告诉记者,一部分撤诉的案件实际上是店家与协会私下和解了,和解后商家会赔协会一笔钱,有些还会签署保密协议。

  “原告律师和法院都会建议商家庭下和解,还会强调‘私了钱少,判的更多’。现在生意不好做,我们小个体商户实在心力交瘁,又恐惧又愤怒。”苏州的唐先生说。

  被诉商家向原告委托律所转账和解后,原告律师答应撤诉(央广网发 采访对象供图)被诉商家向原告委托律所转账和解后,原告律师答应撤诉(央广网发 采访对象供图)

  “我在开庭前就收到了要求和解的电话,一听要打官司就挺害怕的。”山东潍坊的一位商家告诉记者,“刚开始原告索赔3万,我们5家商户一起请了个律师,经过和解最终每家赔偿给景德镇陶瓷协会4000元,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景德镇陶瓷协会”委托代理人与商家签署“保密协议”(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景德镇陶瓷协会”委托代理人与商家签署“保密协议”(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各家的私下和解费用不等。而选择和解的商户大都因为遇到官司有恐惧、怕麻烦的心理,想着还要花钱请律师、上法庭,便答应私下花钱解决。但是,商家们对景德镇陶瓷协会“批量化、规模化”起诉和“私下交钱就撤诉”的维权模式表示怀疑。

  景德镇陶瓷协会:依法维权 受当地政府部门支持

  据景德镇陶瓷协会官网公开资料显示,景德镇陶瓷协会是经景德镇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于1997年12月成立,隶属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发展局(原市瓷局)的事业单位,是景德镇地区陶瓷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陶瓷的个体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景德镇市瓷局、景德镇陶瓷集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景德镇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前,景德镇陶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孙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景德镇”商标的持有者,所进行的维权打假是依法依规的,是得到政府部门支持的。

  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记者发现第1299950号“景德镇”牌注册商标由景德镇陶瓷协会1997年6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茶具、咖啡具等,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

  第1299950号“景德镇”注册商标(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截图 央广网发)第1299950号“景德镇”注册商标(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截图 央广网发)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人员黄骥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依法开展商标维权。

  但是,同地、同时、多家、被索赔相同金额,这样的“巧合性”让商家们怀疑他们面对的是否为一个有组织、有计划、专业的商业维权团队。该团队锁定各地售卖瓷器的店铺后,进店购买具有“景德镇”标志的瓷器,后将购买的瓷器封存,并由“公证员”公证,随后将贴有公证处封条的“证物”送至法院起诉。这样的维权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为“恶意诉讼”?

  黄骥认为专业维权、代理维权、批量维权,作为权利的运营方式,本身没有问题。维权行动是否合理,关键在维权的基础是否真实,维权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杨宁律师分析,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首先需要厘清“恶意诉讼”的法律概念和法定标准。“恶意诉讼”的第一个前提是侵权不成立;第二个前提是侵权不成立是明显的,而且起诉方对侵权不成立是明知的。在上述两个前提下,才能够结合起诉方的其他行为和意图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杨宁表示,目前在商标领域比较典型的恶意诉讼行为包括:并非出于正当使用目的,抢注他人品牌或其他标识,通过起诉牟取利益;抢注通用名称或通用装饰元素,通过起诉他人牟取利益;伪造权利证明或者其他证据。从目前的报道资料来看,景德镇陶瓷协会并没有构成上述恶意诉讼情形的证据。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杨静安律师认为商标维权的目的是制止他人非法使用行为,并填补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作为一种盈利手段,不能当做一门生意。因此,协会在广泛开展维权过程中也需要采取管控措施,在起诉前对是否确实构成侵权要有甄别和选择,避免打击面过大。

  商品的合法来源认定成困局

  在360起已结案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除了景德镇陶瓷协会主动撤诉的343起,其他17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均要求被告向协会方赔偿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侵权金额。为何小商户会被判侵权?被判是否侵权的关键是什么?

  杨宁律师表示,商品是否来源于景德镇地理商标指定的区域范围是首要的判断标准。其次,法院通常也会考虑“品质”标准,即除了来源于特定地区外,还会考虑是否具有特定品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认为,一是权利基础方面,景德镇陶瓷协会具有稳定有效的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二是被控侵权产品大多在产品底部标注了“景德镇”字样,被告既不能证明产品实际产自景德镇且符合特定品质标准,或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故被认定为侵权。

  “我们店只有两个品茗杯和一个泡茶的盖碗是带有‘景德镇’字样的,是我2020年在天津批发市场正常进货购买的,开店都20多年了,只知道景德镇是个地名,哪知道还是商标!”周女士说。

  很多商家讲述的情况也类似周女士所言,即具有“景德镇”字样的瓷器是从当地的批发市场进货购买,购买时单纯觉得好看,只知道“景德镇”是个地名,不知道是个注册商标。

  根据现有法律,被诉侵权设有免于赔偿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北大法宝网,有关“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一共66篇,以“合法来源”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66篇判决书中均有涉及。其中支持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仅有6篇,其余判决书均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陈绍玲分析,这说明法院就“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采取了比较严格的标准。因此为证明“合法来源”,零售商首先要从正规途径购入陶瓷产品,其次还需对陶瓷产品是否真正产自景德镇并符合相应质量作出判断,必要时零售商可以要求批发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但是,就记者调查情况来看,由于这些小个体商户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或者进货年份较为久远,交易凭证等信息记录未能有效保存,且应对诉讼的财力、精力有限,虽然并非有意侵权,但未能有效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专家:理性看待地理标志商标维权问题

  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到如今的“景德镇陶瓷”,这一系列引发争议的维权案件,有何异同?又暴露出哪些问题?

  从商标类型来看,“逍遥镇胡辣汤”并非地理标志商标,而是普通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是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景德镇”则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杨宁分析称,从目前的资料和报道来看,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和之前的“潼关肉夹馍”案的维权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潼关肉夹馍”案中,原告曾许可地理标志特定区域以外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其地理标志商标,并向区域外的商品经营者收取加盟费,这些行为是不恰当的;二是“潼关肉夹馍”案中,肉夹馍这类商品的品质跟当地的地理人文有多大关系也引起了一些争议,而景德镇陶瓷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所涉及的陶瓷商品与当地的自然、人文等条件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适格性争议应该更少。

  杨宁认为,由于地理标志商标属于比较生僻和专业的法律领域,公众对其缺乏了解,部分人从朴素认识角度把问题归结为“批量诉讼”“起诉小商户”等,针对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误解,需进行正确科普和引导。

  黄骥则从法律本身角度分析了近年来地理标志维权问题频发的原因。黄骥认为,随着商标保护制度不断成熟、完善,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因此,大多数地理标志持有人会选择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而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权。但是,在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要件、保护边界方面,许多问题尚无明确规则,存在争议。例如: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时是否应当附加显著性特征?“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有哪些构成要件?应当由谁来举证涉案商品是否产自地理标志对应的地域,是否具备涉案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品质?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应当如何证明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如何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会让地理标志商标维权引发争议。

  在“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曾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问题作出过回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部分截图(央广网发 图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部分截图(央广网发 图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对于“商家在景德镇进货,如当地供货商未加入协会会员就算商家侵权吗?如何成为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这些资金如何支配?为什么不去找大的生产商、批发商起诉维权?如何保证起诉完小商家后其不再销售?”等问题,截至发稿前,记者未得到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回应。对此,央广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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