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著作权登记成功一定胜诉?那可不一定!

17595 0 2022/01/21 著作权法

  案情经过

  原告施某系景德镇市陶瓷行业从业者。2019年11月7日,国家版权局对原告施某申请的美术作品《万花图》予以登记,并向其颁发国作登字-2019-F-00928749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该《万花图》中心为大朵牡丹花,周围以菊花、荷花、罂粟花、茶花、寿桃等各种小花为陪衬,花与花之间基本以各种小花及花枝叶填满。

  2020年11月18日,原告在被告景德镇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天猫旗舰店购买了万花花面茶杯和万花盖碗茶杯各一个,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万花花面陶瓷产品与其《万花图》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统瓷器上的百花纹饰多在瓷器中心部位绘制牡丹等大朵纹样,并在周围以菊花、茶花、月季、荷花、百合、牵牛花等各种小花作为陪衬,辅纹精细,令整个画面覆盖整个瓷器之上,各色花朵将整个画面填满,不露瓷底,寓意百花呈瑞,盛世升平,百花如同天女散花,浮于空中,故也称“百花不露地”。“百花不露地”这种瓷器装饰技法自始于清朝以来,随着粉彩逐渐成为瓷器的主流,也逐渐发展成熟,其花朵种类繁多,颜料颜色鲜艳,绘画手法细致,使得各种百花图案瓷品不断出现并传承至今,成为日常较常见的瓷器图案。

  原告的《万花图》由大朵牡丹花为中心,周围以菊花、荷花、罂粟花、茶花、牵牛花、寿桃等各种小花为陪衬,各色花朵填满整个画面,其图案要素和构思布局来源于传统百花纹饰;其花朵在绘制过程中对自然界各种花卉的艺术处理、线条取舍及颜色选择从普通消费者视角来看,与传统百花纹饰所呈现出的花朵形态和颜色并无显著区别;原告所称的工艺优化和色料加彩并未使整体画面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其整体风格仍为传统花卉样式。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所创作的《万花图》图案不具有独创性,故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决驳回原告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自动产生。著作权的登记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更多地是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创作者还应举证证明该作品具有独创性。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宣传推广,陶瓷行业从业者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将自身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越来越多。但现实中也存在大量将不具备独创性且已为公众所熟知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开展维权的情形。

  著作权登记成功并不意味着一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考虑: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判断。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上独特的创造力和观念,能够与同领域或者相近领域内的现有其它作品相区分。不断重复陶瓷行业沿袭下来的设计和图案的陶瓷产品,因其早已普遍存在,属于行业共性存在,则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0

上一篇:成都一服装专卖店涉商标侵权被立案调查 下一篇:昌吉州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恶意重复侵害商标权案件

相关推荐
热门评论


暂无评论,点击抢占沙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