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两人因制售假“LV”包包被判刑罚款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杨某、曾某在未取得“路易威登(法国)公司”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租赁潜瑞龙位于瑞金市××号二楼开设工厂,生产、销售假冒“LV”箱包。由被告人杨某负责联系客户、裁剪皮料,被告人曾某负责缝制皮料、收发货物等工作。两被告人制售假冒“LV”箱包约2949个,合计金额606235元,非法获利合计147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经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据此,会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曾某违法所得147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的手袋380个、钱包90个、单肩包42个、背包8个、腰包2个、半成品包75个、皮片50张、防尘袋300只、肩带200条、五金1000只、手机3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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