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2021年8月26日二塔菲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

19422 0 2021/08/26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民初1号,审理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宁德时代诉称,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授权。二塔菲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00Ah、NCM120Ah和NCM135Ah的动力电池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等。

  被告辩称,原告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修改了权利要求,意味着专利目前已经处于部分无效的状态,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法院认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二塔菲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共同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共同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裁判结果为,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合理费用326769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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