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2021年8月4日重庆重拳打击商标侵权 一企业10年维权获赔1000万元

25323 0 2021/08/04

  

2021年8月4日重庆重拳打击商标侵权 一企业10年维权获赔1000万元


  商标对比图。左为鸽牌,右为鸽皇。受访者供图,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3日16时49分讯(首席记者 佘振芳 实习生 陈雨轩)一场历时长达10年的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近日,重庆鸽牌公司与鸽皇集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鸽牌获终审胜诉。

  根据(2021)渝民终166号判决书显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鸽牌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判决鸽皇集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999万元,且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幸福时光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判决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终审判决,总计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开创了重庆已公开的商标侵权案判罚金额之最。

  鸽牌与鸽皇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2010年,鸽牌公司发现鸽皇公司或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随即针对“鸽皇”商标作出反应。2011年,鸽牌对鸽皇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4月作出裁定,认定鸽皇侵犯了鸽牌商标权及企业字号权,鸽皇商标被予以撤销。

  对此裁定,鸽皇不服,通过不停上诉,走完了商标争议中的所有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流程,不过,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4年间累计4次裁定或判决,鸽皇均以失败告终。

  随后,鸽皇继续上诉,2018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鸽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宣告鸽皇商标无效。同年9月,鸽牌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鸽皇,追究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并于2020年12月得到一审判决。

  最近的二审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鸽牌侵权案再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宣告鸽牌胜诉。

  据悉,鸽牌公司拥有第146035号商标,于1981年4月15日核准注册,2001年企业改制后,一直使用“鸽牌”作为企业字号20年。原鸽皇集团2005年5月24日成立时,本名为重庆吉青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08年4月17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重庆鸽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企业字号“鸽皇”与“鸽牌”仅一字之差,其商标图案也对鸽牌进行了全面“模仿”。

  从判决书内容来看,鸽皇公司不仅在商标、企业名号、产品包装、宣传用语上进行“傍名牌”,还有故意销售假冒鸽牌产品的行为。根据证据显示,2010年4月22日,重庆市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鸽皇集团的仓库内查货标有鸽牌公司字样的电线电缆,经鉴定系假冒鸽牌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对此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漫长的品牌维权历程、巨大的判赔数额、案件对商标维权的积极意义,本次判决结果引发企业界、知识产权界热议。

  对于以鸽皇为代表的在商标领域“恶意抢注”“打擦边球”(俗称“傍名牌”)的行为,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处长、现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汪泽表示:“这些行为其实都是对在先合法商标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为商标申请注册和实际使用两个方面。”

  此外,他还给权利人(被侵权人)提了三方面建议:一是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者岗位,同时借助知识产权代理或者律所的专业机构,建立起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维护制度和机制;二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做好商标日常监控,针对他人在商标申请注册方面的抢注、打擦边球及时启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主张权利;三是做好日常市场侵权线索的发现、调查和取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

  在汪泽看来,我国通过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予以贯彻实施。”汪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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