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OPPO健身器材商标申请被驳回此前曾不服原判上诉
近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1844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OPPO公司申请的第24900043号商标,引证商标为欧柏医疗器材公司的第8268659号商标,两个商标的国际分类均为健身器材。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驳回OPPO公司在诉争商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
OPPO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上诉称,诉称商标为“OPPO”驰名商标的同系列商标;欧柏医疗器材公司针对“OPPO”驰名商标在各个类别进行抢夺性注册等,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OPPO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并与引证商标形成市场区分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OPPO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OPPO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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