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狮莱狮”摹仿“劳斯莱斯”商标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行终972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劳狮莱狮”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劳斯莱斯”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均较为相近,且引证商标并非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强等,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可能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此外,天眼查App显示,“劳斯莱斯”相关商标已被多个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国际分类涉及机械设备、健身器材等,当前商标状态多为“等待实质审查”。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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