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拳皇》游戏角色被用于拍摄电影,权利人乐玩公司获赔80万

39281 0 2020/06/11

  因认为《拳皇》游戏角色形象被擅用于电影《三流女侠》的拍摄,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原告乐玩公司诉称,《拳皇》系列游戏系日本SNK公司于1994年开始发售的一款经典对战型格斗街机游戏。经授权,乐玩公司享有《拳皇》97版和98版游戏(下称涉案游戏)以及涉案游戏的人物角色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制作、发行的电影《三流女侠》(下称涉案电影)中使用了涉案游戏的经典人物形象“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侵害了乐玩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三被告对涉案电影中的对应角色进行误导性命名并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其影片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被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被告均不同意乐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辩称:1.乐玩公司的相关权利是非独占性、排他性的,无权单独提起诉讼。2.乐玩公司主张的角色形象作品、角色名称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等与涉案游戏均不同。3.三被告与乐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电影的宣传语系由宣传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添加。4.威驰克公司、湃拉工作室并非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拳皇》游戏角色被用于拍摄电影,权利人乐玩公司获赔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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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乐玩公司经合法授权,对涉案游戏及其中的美术作品(即涉案的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有权在本案中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后又通过爱奇艺网站进行传播,该行为构成对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对于乐玩公司有关其改编权及复制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在将四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三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仍处于上诉期内。(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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