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药品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荣昌公司申请注册第11377130号“肛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随后该商标核定使用于“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2014年10月,盛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原商评委经审查,裁定诉争商标维持注册。
盛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为: “肛泰”系药品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盛康公司诉讼请求。盛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盛康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在两公司对于“肛泰”属于法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无争议,且均认可目前市场上仅有荣昌公司生产“肛泰”药品的情况下,对于“肛泰”商标在“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注册能否予以维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肛泰”于1995年12月11日至1999年12月10日期间获得新药中药保密品种保护;“肛泰”于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期间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在前述保护期限内,市场上仅有荣昌公司生产“肛泰”药品。荣昌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在“肛泰”处于中药品种保护期间,荣昌公司于2009 年4月30日申请了“治疗痔疮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因该专利系“肛泰”制备方法专利,这在事实上又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生产“肛泰”药品的机会。正是由于荣昌公司采取了中药保密品种保护、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多项措施,故截至目前,市场上除荣昌公司外,未有亦不可能有其他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的“肛泰”药品投放市场。在此特殊情况下,“肛泰”虽属药品通用名称,却实际未被通用化,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予维持。(楼三丹)
一品知识产权网站提供商标注册、商标免费查询,版权登记,iso三体系认证辅导,知识产权贯标辅导,方便快捷,专业可靠。保护品牌权益,助力品牌营销
特别提醒声明:本网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0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