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维秘商标究竟是谁的缩写?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维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并于线上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谈起“维秘”,大家会想起什么?
那个风靡全球的高端内衣品牌,
维多利亚的秘密?
是的,大部分人应该都能联想到这款内衣品牌。
或许会有小部分人可能会联想到“维吾尔族的秘密”,但应该是非常少数的一部分人。
在这起“维秘”商标争议案件,原告朱某于2011向商标局申请,请求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商标上。
商标申请核定使用范围: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
2012年,商标注册成功。
2016年,维多利亚的秘密在市场调研以及商标监测时,发现了这枚商标,于是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近似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朱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的整体呼叫及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但一审中原告的请求仍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
由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
因此本案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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