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广东御可贡茶商标被指抄漾漾好贡茶!因后者无效,行政诉讼被驳回

42557 0 2019/11/08 商标诉讼

  此前,因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贡茶公司”)申请了“御可贡茶”的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贡茶上海公司”)以其在先申请的“漾漾好贡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7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贡茶上海公司的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漾漾好贡茶”商标不再构成“御可贡茶”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了贡茶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御可贡茶商标被指抄漾漾好贡茶!因后者无效,行政诉讼被驳回


  这起案件的诉争商标是第35类御可贡茶商标,由广东贡茶公司于2013年8月提出申请,使用范围包括商业橱窗布置、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贡茶上海公司则在2010年7月申请了第35类“漾漾好贡茶”商标。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台湾企业贡茶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贡茶品牌引入大陆,并取得了漾漾好贡茶的相关商标使用权。随后,以“贡茶”二字为主体的“御可”、“禧御”、“添赐”等多个贡茶品牌开始出现。随之而来的是各个“贡茶”品牌之间的展开的商标争夺战。

  在发现广东贡茶公司申请了御可贡茶商标后,贡茶上海公司就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3月,商评委就该无效宣告作出裁定(下称“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随后,贡茶上海公司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贡茶上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广东贡茶公司批量抢注的商标列表,用以证明广东贡茶公司多次抄袭模仿贡茶上海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贡茶”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贡茶”近似,较难区分,若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极易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商评委对此认定错误,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商评委应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二者差异较大,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贡茶”,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两商标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但在该案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诉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结论正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了贡茶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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