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刁馋菇凉”,你易产生不良影响!

96037 0 2019/09/20

  关于第32676721号“刁馋菇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0489号

  申请人:厦门诚健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6721号“刁馋菇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19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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