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自办网站侵犯他人著作权获刑

35683 0 2019/05/23 侵犯著作权

  自创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时下网络热门的文字作品供网民免费阅读,以增加点击量,从而引来广告投放,牟利700多万元。5月14日,记者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网站创办人许某和员工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一品知识产权版权注册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许某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

  许某供述自己第一个网站是小小书屋小说网,在合肥租了一台服务器,在百度上搜免费文章,然后用爬虫采集器复制下来,放到其自己的小小书屋网站上,大概复制了两三千本文字作品,联系广告联盟来加盟,当年挣了5万元。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酷啋咪公司),先后聘用王某等编辑人员、技术人员10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万余份,其中仅侵犯受害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的作品即达1603份,吸收会员共计328334名,网站总点击量17.896亿次,小小书屋小说网侵犯受害公司独家著作权的某篇文章被点击量达779498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多个广告联盟公司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7133731.82元。被告人王某是许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另查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经比对,许某的盗版网站中文字作品与受害公司享有独家版权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有1616部。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家属代其向受害公司赔偿损失120万元,受害公司对被告人许某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非法吸收会员共计328334名,仅一篇侵权作品点击量达779498次,非法获利700余万元,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两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受害公司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来源:安徽法制报 作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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