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商标诉讼已超百件,曾称山寨负面事件让其“躺枪”
“王永和豆浆”“永和豆浆王”“尚我佳永和豆浆”……层出不穷的“永和”类门店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 日前,浙江义乌一家假冒“永和豆浆门店”的员工将手臂放入桶内搅拌豆浆,引起了公众热议。
5月13日上午,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公关部部门张姓工作人员透露,永和公司法务部门已与江东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正在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他表示,对于冒用“永和豆浆”商标的行为,永和公司将对涉事门店依法追究。
类似的“李鬼”门店在全国层出不穷,永和公司也频频“叫冤”。
例如,2015年6月5日,永和豆浆官方微博就表示,近日有标题永和豆浆的负面报道在新闻上出现,内容中的山寨永和豆浆门店,“频频让永和豆浆躺枪”。
永和公司除了频频发布商标甄别小贴士外,还多次诉诸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5月13日,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永和豆浆”和“注册商标”为关键词检索发现,有155份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122份,二审判决书33份。这些诉讼都是以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和食品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
多份判决书显示,各地的假冒门店经常使用“王永和豆浆”“永和豆浆王”等字样,引起消费者误会进店消费。
在众多假冒“永和豆浆”的门店中,“尚我佳永和豆浆”这一假冒的门店名字出现的次数最为频繁,在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到“尚我佳永和豆浆”与永和豆浆的商标权纠纷就有45份判决书和26份裁决书。
此外,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还与拥有“永和大王”商标的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打过官司。
北京市高院2018年10月26日的一份二审判决显示,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永和豆浆”商标与快乐蜂公司的引证商标“永和大王”已共存多年,且“弘奇永和”与“永和大王”整体有所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北京市高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假冒永和豆浆门店被判15万罚款
在全国各地都有个体商户、早餐门店因侵犯永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当地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和和豆浆王餐厅(下称“和和豆浆王”)因为在店招门头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该侵权商标与注册的第10536544、9862735、5344572、4033258号注册商标中的“永和豆浆”字样相同、字体相似。这四个注册商标于2016年6月27日被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弘奇永和”)使用。
由于被告未经过原告的授权,使用了“永和豆浆”相关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7年5月11日,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赔偿原告弘奇永和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总计15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随后被告“和和豆浆王”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2月11日,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要求和和豆浆王立即停止侵害弘奇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判决,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和和豆浆王赔偿弘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的判决。
无独有偶,在湖北武汉,有快餐店个体商户由于在位于武汉火车站出口旁的快餐店,未经授权使用“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也被弘奇永和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店铺所有者赔偿弘奇永和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50000元。该个体商户并未提出上诉。
永和食品连续多年发动“打假行动”
澎湃新闻查询永和豆浆加盟连锁餐厅网(www.yonho.net.cn)发现,永和公司早在多年前就开始了针对假冒门店的打假行动。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网站提供了永和豆浆在全国各地的门店搜索功能,除此之外,该网站还专门开辟了一个“维权打假”栏目,该栏目提供了在线留言功能,消费者可以通过该功能举报所在城市的“永和豆浆”假冒门店的情况。在该栏目下的“打假行动”子栏目中,永和食品还发布了永和豆浆在2012年,于河南、苏州虎丘、洛阳火车站、张家界和山东省等地开展的打假情况。
而类似本次“李鬼”门店被网络曝光后,永和公司出面澄清其非正规门店的事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
在该网站发布的《正本清源-永和豆浆微博打假之河南篇》一文中提到,2012年4月中旬,一位河南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永和豆浆着火”内容,经过永和豆浆公司调查,最后发现该门店是一家河南当地的山寨永和豆浆门店。该文章最后提到:“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大陆唯一一家注册“永和豆浆”商标并具有使用权的企业。消费者只要认清永和豆浆的品牌标识(永和豆宝形象、‘永和豆浆’四个汉字和‘YON HO’英文名称),即可享用到正宗的永和豆浆餐饮服务”。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永和豆浆早在多年前就多次在官方微博发布甄别正宗永和豆浆商标的“小贴士”。
早在2011年,该微博就发布声明表示,永和豆浆的商标为带草帽的永和娃娃及永和豆浆四个字。在2012年,永和豆浆官方微博更是建立起了“豆宝打假”话题,从2012年2月至11月,陆续有网友反馈发现假冒永和豆浆门店,永和豆浆微博带话题转发进行解释。
2015年6月5日,永和豆浆发布微博表示,近日有标题永和豆浆的负面报道在新闻上出现,内容中的山寨永和豆浆门店,“频频让永和豆浆躺枪”,该微博指出,永和豆浆公司所有永和豆浆门店信息均可通过餐饮官网查询。
“永和豆浆”“永和大王”也纠纷不断
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还与拥有“永和大王”商标的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多年来也纠纷不断。
天眼查信息显示,与永和豆浆关联的公司有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院2018年10月26日的一份二审判决显示,永和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答辩表示,“永和豆浆”1985年在台湾创立,1997年进军大陆市场,在上海成立总部。永和公司与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等均是“永和豆浆”创始人在海内外设立的关联企业,共同使用“永和豆浆”品牌及相应“永和”商标。
据报道,早在2004年2月,快乐蜂公司就以2250万美元正式收购永和大王餐饮集团85%股份,随后又于2007年6月,以600万美元收购了永和大王剩余15%的股份,完成了100%收购永和大王的目标。
天眼查信息显示,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Tony Tan Caktiong,注册资本为4318.362万美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局,曾用名“上海春律餐饮有限公司”。
前述北京市高院判决显示,快乐蜂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快乐蜂公司提交的获奖证明、宣传证据等可以证明其“永和大王”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永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关联企业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对“永和”及商标较早进行了注册,并对“永和”、“永和豆浆”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其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鉴于“永和豆浆”商标与快乐蜂公司的引证商标“永和大王”已共存多年,二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且本案诉争商标“弘奇永和”与引证商标一、二“永和大王”整体有所区别,共存使用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判决驳回快乐蜂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北京市高院驳回快乐蜂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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