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巴黎地区法院判定Google+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无效

45896 0 2019/03/29

  近期,谷歌在法国正在遭受着狂风暴雨。就在法国数据保护局因认定谷歌未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规定而对其处以破纪录高额罚款的三周后,巴黎地区法院再次判定谷歌的隐私权政策以及Google+使用条款中的38个条款是无效的,其中Google+是由谷歌持有并负责运营的、一款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网络。在此一品知识产权中国商标网官方网站的小编也提醒各位 很多企业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可以一劳永逸,但实际上,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商标纠纷、被“撤三”、被侵权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企业商标无法正常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企业整体收益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商标进行监控,及时获知商标动态,迅速做出应对措施变得尤其重要。

  谷歌表示《消费者法典》并不适用这种情况,因为其是以免费的形式来提供Google+这项服务的。巴黎地区法院无法认可这种说法,并表示其作出判断的标准是提供上述服务是否能够获得收益,例如在这起案件中,谷歌便能够利用从消费者那里收集来的信息向目标客户群投放销售广告。

  在上述被判为无效的条款中,还包括下列三个知识产权条款:

  第16条:针对用户提交内容而向谷歌发放的一般性许可。根据Google+使用条款中第16条规定,用户将给予谷歌一份可以在整个版权保护期间内使用其提交的全部内容的全球许可,以便与谷歌现有的服务和谷歌在未来可能会提供的新服务一同使用。巴黎地区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法国版权法》中的2条规定。

  第13和14条:美国式的版权侵权行为管理条款。谷歌在其Google+使用条款第13条中表示,其会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中规定的流程来对版权侵权通知作出回应并终止反复侵权者的帐户。而第14条则规定任何认为其版权受到侵犯的人士均可以根据谷歌的政策来提交DMCA通知。

  巴黎地区法院认为,这两个条款仅仅是根据美国的法律来处理侵犯版权的行为。由于法国的法官认为法国消费者并不熟悉美国的立法和判例法,而且谷歌也拒绝遵守美国规律以外的规定,因此这些条款造成了严重的不平衡、不符合《消费者法典》的初衷并因此是无效的。

  尽管巴黎地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无法立即得到执行,但是该法院已经命令谷歌要在一个月内通过其网站主页和应用程序中的超链接来对外公布这次的判决结果。同时,法院还宣布要对这种违规行为处以每日5000欧元的罚款。(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0

上一篇:因为“捕鱼”起纷争 孰为“达人”见分晓 下一篇:“魔域”商标起纠纷 福建两家公司互打官司

相关推荐
热门评论


暂无评论,点击抢占沙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