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女爆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46526 0 2019/02/12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女爆君”作为餐饮品牌,以爆炒系列菜为产品,并且在商标本身含义上,“爆”与“暴”在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 “女爆君”,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第25752234号“女爆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6124号

  申请人:张婷

  申请人因第25752234号“女爆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25752234号“女爆君”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女爆君”作为餐饮品牌,以爆炒系列菜为产品,并且在商标本身含义上,“爆”与“暴”在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门店、餐碗、海报、礼品袋、食品袋、商场展示柜、餐车等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 “女爆君”,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张玉广

  王靖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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