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捷豹车商标又被恶意傍名牌,这次又该如何维权?

61737 0 2018/09/11 汽车商标

  捷豹汽车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922年威廉•里昂斯爵士创造出第一辆跨斗摩托车之时。1932年,“捷豹 (Jaguar)” 的名字首次随着一款完全独自设计制造的全新轿车SS Jaguar 的面世,而首次出现。捷豹的汽车标识被设计成一只纵身跳跃的美洲豹,造型生动、形象简练、动感强烈,蕴含着力量、节奏与勇猛。

  自2003年进入中国以来,捷豹路虎积极拓展市场,深受中国消费者的亲睐。但是市场上品牌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出现品牌被搭便车、傍名牌,路虎这家知名品牌也不免其难。

捷豹车商标又被恶意傍名牌,这次又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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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路虎公司的关联公司先后于1996年、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了第808460号“LAND ROVER图形”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其在市场拥有一定高知名度,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于2013年10月21日转让给路虎公司。

捷豹车商标又被恶意傍名牌,这次又该如何维权?

  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力公司)在网站、实体店中宣传销售的“路虎维生素饮料”,在其相关企业介绍、产品图片及介绍等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LANDROVER”、“Landrover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Rover”等。奋力公司曾于2010年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和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路虎LANDROVER”商标,但均未被核准注册。针对奋力公司如此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路虎捷豹果断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状告奋力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令奋力公司需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的商标,以及互联网上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路虎”、“LANDROVER”标志,需要销毁侵权带有侵权商标的包装物、专用模具,并赔偿路虎捷豹经济损失120万元。奋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被诉侵权行为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损害路虎公司的利益,应予制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2018年8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绝对牛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捷豹车商标又被恶意傍名牌,这次又该如何维权?

  据了解:2012年7月8日,绝对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1262335号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详见下图一)的申请,申请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果茶;花生乳(无酒精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捷豹车商标又被恶意傍名牌,这次又该如何维权?

  2015年,捷豹路虎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认定捷豹路虎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捷豹路虎公司不服上述裁定,认为该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遂于2017年3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字(2017)第0000001628号《关于第1126233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捷豹路虎公司诉称,图二所示的在先图形商标及作品均由其独创,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中,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图一)与捷豹路虎公司的图形在设计思路和图案细节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争议商标是对其拥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模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除了国家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之外。企业自身在经营中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的打造,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商品的标记,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以在企业经营中一定要做好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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