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变形金刚THE TRANSFORMERS”商标遭被撤风险

50110 0 2018/07/02

  《变形金刚(Transformers)》是承载着一代人美好回忆的动画。该动画出品方及品牌经营者美国孩之宝公司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一件“变形金刚THE TRANSFORMERS”商标,却险遭被撤销的风险。想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请继续往下读。一品标局商标查询注册的小编想说,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涉及到经济利益,就要有商标续展的意识,这样可以减少和避免很多维权的麻烦。因此,企业要加强品牌管理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者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进行商标监管。十年辛苦磨一剑,勿为他人做嫁衣!商标续展为品牌“续命”,切勿忽视!

  作为从上世纪80年代便风靡全球的动画,《变形金刚(Transformers)》承载着一代人童年美好的回忆。作为该动画出品方及品牌经营者,美国孩之宝公司(下称孩之宝公司)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一件“变形金刚THE TRANSFORMERS”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却险遭被撤销的风险。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此前对系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未能得以维持,孩之宝公司能否保住系争商标,有待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一度被撤销

  据了解,孩之宝公司创建于1923年,是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目前该公司旗下有“变形金刚”“特种部队”等多个知名品牌。1984年,孩之宝公司收购了美国知名游戏服务提供商妙极百利国际公司(下称妙极百利公司),并于同年从日本玩具生产商TAKARA公司收购了可变成机器人的原模合金汽车和飞机,起名为“变形金刚(Transformers)”。

  1989年4月4日,妙极百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538753号“变形金刚THE TRANSFORMERS”商标即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1990年12月30日系争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短袜、帽子等第25类商品上。2015年11月20日,系争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孩之宝公司。

  在系争商标获准注册10余年后,2012年6月19日,韩国株式会社迪凯斯以系争商标于2009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系争商标的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决定,认为孩之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据此对系争商标予以撤销并公告。孩之宝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于同年12月25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记者了解到,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孩之宝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系争商标转让前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产品宣传手册、杂志广告页及相关发票等证据,据此主张该公司通过其特许商品生产厂商使用了系争商标。

  2015年1月29日,商评委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其认为孩之宝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许可使用产品为行李和包等,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能证明系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孩之宝公司提交的产品宣传手册、杂志广告页及相关发票等绝大部分未标示时间,或为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许可使用费发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据此决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撤销。

  诉求获法院支持

  孩之宝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商评委作出撤销系争商标复审决定时,没有考虑孩之宝公司在其后提交的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其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记者了解到,此前商评委给孩之宝公司发出的《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6日,其中载明,孩之宝公司需要对相关答辩材料进行质证的,应当自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评委一次性提交质证材料;商评委给孩之宝公司邮寄《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的挂号信信封复印件上,两个邮戳显示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1月9日和2015年1月10日;孩之宝公司提交的证据交换材料目录、复审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9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在《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所述的孩之宝公司提交相关质证材料的截止日期前已经作出撤销系争商标复审决定,而孩之宝公司在商评委作出该决定的日期后、该通知书所述的期限内向商评委提交了相应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因此,商评委作出撤销系争商标复审决定时没有考虑孩之宝公司在其后提交的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其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案被诉撤销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孩之宝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商评委在评审期间已等待合理期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向孩之宝公司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的时间为2015年1月9日,孩之宝公司收到该通知书的最早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孩之宝公司向商评委提交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信封、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在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期间内。商评委应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其在通知书中明确的期限给予孩之宝公司30日的质证期限,但却在2015年1月29日即质证期限届满前便作出了该案被诉撤销复审决定,没有给予孩之宝公司对相关答辩材料予以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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