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庆丰包子铺赢得了商标诉讼 却低估了侵权赔偿金

56578 0 2018/02/06 商标诉讼

  日前,庆丰包子铺对被告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御品庆丰)、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稻香村)及来贷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来贷宝公司)提出“庆丰”商标侵权诉讼,获得了法院一审全额支持的30万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与15万元的合理支出请求,此外御品庆丰还被勒令需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庆丰”二字。在此一品标局商标申请的小编也提醒各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无论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是品牌形象的塑造上考量,对于一个企业,及早注册商标都是一件重要有益的事情。


  庆丰包子铺于1956年开业。在包子、馅饼等商品及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庆丰包子铺拥有“庆丰”商标、“慶豊”商标、“庆丰包子铺”商标。

庆丰包子铺赢得了商标诉讼 却低估了侵权赔偿金


  2015年,庆丰包子铺发现在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连锁超市,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行业展会活动上,出现了“速冻庆丰包子”,生产商为御品庆丰,监制商为玉田稻香村。庆丰包子铺认为,御品庆丰与玉田稻香村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其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产品,并实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来贷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产品,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搜集相关证据后,庆丰包子铺于2016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速冻包子的包装正面显示有“御品庆丰”文字,字体较大,能够起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与庆丰包子铺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庆丰包子铺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御品庆丰注册之前,庆丰包子铺的“庆丰”字号及商标在包子铺这一餐饮服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御品庆丰与玉田稻香村在速冻包子商品上使用“庆丰”二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为庆丰包子铺所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庆丰包子铺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据此对庆丰包子铺的损害赔偿诉求予以全部支持。

  本次案件中,法院居然全额赔偿了商标侵权的赔偿费用,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极为少见,显而易见是庆丰包子铺低估了涉案造成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又该怎么计算呢?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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