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哈尔滨“王将”告倒大连“王将” 历时四年跨省维权

78278 0 2017/10/10

  2005年,哈市王将食品有限公司准备在大连开设连锁店时,意外地发现当地竟然已有一家日本人经营的“王将”企业,其店面招牌等各种标识均仿冒哈市“王将”。由此双方对簿公堂,历时4年几经周折,“王将”案最终以哈市“王将”大获全胜告终。

  24日,哈市王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市“王将”)董事长李惠廷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王将”)停止侵权并赔偿哈市“王将”的判决。这意味着在两地餐饮界轰动一时的“王将”案终于尘埃落定。

  1.哈市“王将”

  生意红火进军全国

  时间追溯到1993年,30岁的哈市市民李惠廷通过朋友结识了一位日本朋友,此人在日本经营“王将”企业,主要做面食生意。“当时我在哈市宣化街买了一处门市房,这位日本朋友看过以后觉得开餐馆比较合适。由此诞生了哈市第一家王将面馆。”李惠廷说。

  2001年,生意红火的哈市“王将”在哈市的第二家分店开业。2002年,李惠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王将”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顺利拿到了注册商标使用权。同年,“王将”第三家分店在哈市道里区大安街上开业。2007年,“王将”进驻金安·欧罗巴广场。此时,“王将”的标识、经营风格、菜品口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看好市场潜力的李惠廷迈开了“王将”进军全国的步伐。随后,“王将”的秦皇岛店、郑州店相继开业。

  2006年9月,李惠廷发现大连出现了冒用“王将”商标的面食企业。而后,就发生了哈尔滨“王将”对大连“王将”的诉讼。这件事当时在两地餐饮界轰动一时。


  2.计划受挫赴大连开店遭遇翻版

  按照李惠廷的说法,2006年5月起,他领着公司的管理人员多次赴大连选址、考察,准备正式进军大连。不料,当地朋友的一个电话将他的全盘计划彻底打乱了。

  “朋友在电话中埋怨我不够意思,说在大连开分店也不和他打声招呼。”李惠廷说,“当时我非常纳闷,这店还没开呢,他是怎么知道的呢。”在朋友的指引下,李惠廷在大连的繁华地带找到了这家“王将”面馆。

  眼前的景象让李惠廷既吃惊又气愤,这家“王将”面馆的招牌、菜谱、餐饮用具就是哈市“王将”的翻版,而且经营风格也在模仿哈市“王将”。

  李惠廷事后了解到这家店的主人是一名日本人,这让他突然想起一件事来。“2004年,一个自称是某日本老板中方代理的人从上海给我打来电话,询问‘王将’的商标卖不卖,我当时就拒绝了。”李惠廷说,回到哈市后,他立即委托哈市第二公证处赴大连取证。

  哈市第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赶到大连“王将”总店和分店,对店外招牌、店内筷子套等餐具包装、菜谱、茶具上使用了“王将”等字样服务标识的事实进行了公证拍照,并出具了公证书。

  掌握证据后,李惠廷以大连“王将”影响了他在大连的投资计划、对方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大连“王将”告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大连“王将”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3.国家裁定哈市“王将”商标合法

  在审理期间,大连“王将”和日本王将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李惠廷“王将”注册商标的申请,理由是李惠廷明知日本王将株式会社成立在先,仍抢注了日本王将株式会社的商标和字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过裁定认为,哈市“王将”是2002年5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大连“王将”成立时间为2005年1月18日,晚于争议商标注册时间。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日本王将株式会社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使用过“王将”商标。2008年4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李惠廷的“王将”商标。

  李惠廷说,在此期间,法院中止了审理。让他不可思议的是,这期间大连“王将”在当地又相继开了三家分店。

  “拿到这一裁决,李惠廷的商标诉讼就基本胜券在握了。”李惠廷的代理律师关晶焱说。

  4.四年维权历经波折最终获胜

  去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此案的审理。

  在法庭上,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作出裁定,但大连“王将”认为自己是日本王将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日本王将株式会社1992年就在日本取得了商标权,它是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字号、招牌,不构成与原告商标的混淆和侵权,而且哈市“王将”的经营口味也是从日本学来的,其使用日本王将株式会社的“王将”作为招牌,是违反诚信原则,抢注商标和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注册包含“王将”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原告“王将”文字商标注册之后,被告的经营范围包含在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之内,被告在同业经营中使用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文字,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侵权行为。

  至于大连“王将”辩称其是合法正当使用经批准的企业名称、字号,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被告虽经国外商标权人(其母公司)的许可使用,但一国取得的商标具有地域性,其效力仅限于该国范围。

  2008年8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连“王将”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惠廷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以及赔偿李惠廷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大连“王将”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月24日,李惠廷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维持大连市中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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